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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国家高新区促进孵化器建设运营十条政策措施(试行)

贵阳国家高新区2017-12-12 17:25

为加速推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贵阳高新区)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完善区域孵化培育体系,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孵化器建设及提档升级。鼓励和支持区内综合、专业、科技新业态、区外等各类孵化器建设发展。孵化器通过区级认定,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二条支持孵化器日常运营管理。支持孵化器强化自身建设,完善自身软环境,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拓展、完善孵化功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获批国家级、省级、市(区)级孵化器的,自获批之日起在正常运营期内,每年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

第三条 支持孵化器扩大孵化规模。对区内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认定的孵化器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或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的,按照改(扩)建或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每个孵化器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四条 鼓励孵化器培育和引进优质企业。鼓励孵化器结合贵阳国家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培育和引进优质孵化企业,培养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孵化企业对贵阳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按在孵及毕业企业对高新区贡献的大小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奖励。对孵化器孵化培育的企业,3年培育期间及孵化毕业后3年内,按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大小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对等奖励。

第五条 支持孵化器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孵化器按市场化方式自建或合作共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专业性服务,以共建形式建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持股比例不低于15%。对新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孵化器,按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当年实际技术服务收入的20%奖励给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每个孵化器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连续奖励3年。

第六条 支持孵化器引入投融资机构。支持孵化器单独引进或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积极投资于孵化企业,为在孵企业的创业发展提供投资支持。按照投融资机构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融资总额的1%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支持大学生创业。对接纳5个(含)以上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或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创业企业的且获区级及以上认定的孵化器,给予创业指导补贴。按照每家创业企业最高2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但每个孵化器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孵化器培育骨干企业。对经认定的区内孵化器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3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扶持奖励1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等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的,每挂牌或上市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扶持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孵化器在孵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进入孵化器研发、创业。对入驻贵阳高新区且经认定的孵化器在孵企业,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100%、70%、30%租金补贴,但单个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50㎡。

第十条 支持孵化器设立区外孵化器。支持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在区外设立(或合作设立)区外孵化器(含虚拟孵化器),对于符合贵阳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运营管理机构及60%的在孵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贵阳高新区,且拥有可自主支配的自持物业和租赁物业等总孵化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区外孵化器,纳入贵阳高新区孵化器管理系统,享受贵阳高新区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贵阳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孵化器运营企业或机构。相关奖励以获认定或批准有关资质为条件的,均只针对本政策措施颁布之后新获认定或批准有关资质的孵化器运营企业或机构。

本政策措施与国家、省、市、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本政策措施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贵阳国家高新区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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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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