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贵阳国家高新区微型企业后续深度扶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
为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切实增强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贵阳国家高新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后续深度扶持对象
经扶持评审通过获得扶持资格的微型企业(不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
二、后续深度扶持项目及内容
后续深度扶持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可结合本地区微型企业发展实际增加后续深度扶持的其它项目及内容。微型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至多项申请补助。
每户微型企业后续深度扶持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一)代理记账服务补助
微型企业由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推荐范围内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代理记账的,可申请代理记账服务补助。
(二)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支持电商快递协同发展,对在各园区办提供快递服务的微型企业,及入驻经市级以上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特色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创业创新空间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场地租金补助。
(三)环境治理服务补助
为改善企业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凡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在审核期内无违法行为的微型企业,可申请环境治理服务补助。
(四)电子商务运营补助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微型企业,获得扶持资格后,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等费用,可申请电子商务运营补助。
(五)水电费补助
入驻特色产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电子商务园区等创业创新空间的微型企业,可申请水电费用补助。
(六)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
购置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性微型企业,可申请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
(七)会展补助
参加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会展活动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展位费补助。
(八)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检验检测的微型企业,可申请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九)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机构购买服务,开展验资、资产评估的微型企业,可申请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
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ISO14000、ISO18000)的微型企业,可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补助认证补助。
(十一)法律咨询服务补助
接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不含诉讼费)服务的微型企业,可申请法律咨询服务补助。
(十二)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为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服务进行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的微型企业,获得扶持资格后,可申请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十三)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补助
微型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可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费用补助。
(十四)商业贷款贴息
微型企业申请商业贷款,可申请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十五)就业补助
微型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就业补助。就业补助原则上向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和残疾人等六类重点人员倾斜。
(十六)其它
区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增加的其它后续深度扶持项目。
三、后续深度扶持申报审核程序
(一)微型企业经扶持评审通过获得扶持资格后,申请后续深度扶持,可向区微企办或微企办授权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微企服务窗口申请,也可通过扶持微型企业阳光服务平台在网上申请。
(二)微型企业申请后续深度扶持,可直接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与扶持项目相关的第三方申请。微型企业原则上应在获得扶持资格后三年内提出后续深度扶持申请。
(三)微型企业申请后续深度扶持,应提交《贵阳国家高新区微型企业后续深度扶持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与申请扶持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发票或其它有效凭证等相关印证资料。微型企业对其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微型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申请的,还应同时提供书面委托书。
(四)区微企办或微企办授权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微企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式审查,签署书式审查意见。
(五)后续深度扶持资金原则上以转帐方式支付第三方。转帐支付第三方有困难的,也可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凭证,直接拨付给微型企业。
(六)后续深度扶持资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拨付到位。
(七)后续深度扶持应通过扶持微型企业阳光服务平台及政务公开栏等媒介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补助项目、补助金额等主要内容。
四、后续深度扶持监督管理
(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后续深度扶持项目的具体标准及相关操作办法,并报市微企办备案。建立完善微型企业后续深度扶持的申报审查和监督管理等制度。
(二)对后续深度扶持补助资金的监管,纳入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监管范围,由区微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抽取3%-5%的比例,统筹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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