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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9900419/2016-00430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6-12-15 17:25
发布机构: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筑高新管函〔2016〕138号 体 裁: 其他
名 称: 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 源: 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高新管函〔2016〕138号

区属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园区办、直属企事业单位: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经管委会研究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14日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坚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2〕94号)等有关精神,紧紧围绕“创新型国家高新区”建设目标,不断推进全区质量建设和发展工作,进一步完善质量领域的政府激励体系,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或个人,树立质量先进典型,推进质量强区,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依据《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贵阳国家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本办法所称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质量奖(以下简称“贵阳高新质量奖”)是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政府性荣誉,贵阳高新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两类奖项。贵阳高新质量奖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切实弘扬“工匠精神”的个人。
  第三条(评奖对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注册在贵阳国家高新区规划面积范围内(新天园、金阳园、沙文园)并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分为两类:质量奖(个人)指在贵阳国家高新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贵阳国家高新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自然人;质量奖(高新工匠)指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技术、技能岗位上的基层一线、操作岗位在职职工。
  第四条(评审原则)贵阳高新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奖励数量)贵阳高新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贵阳高新质量奖的组织2名;质量奖(个人)2名,质量奖(高新工匠)至多10名。当年申报单位或个人达不到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评审费用)贵阳高新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管理机构和职能)为确保贵阳高新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建“贵阳高新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高新区管委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动贵阳高新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并通过贵阳高新质量奖管理办法及修订内容;
  (三)审定并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
  (四)提请高新区管委会表彰获奖组织及个人等。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质监分局,负责贵阳高新质量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贵阳高新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方案;
  (二)拟定贵阳高新质量奖管理办法及修订内容;
  (三)对申报贵阳高新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四)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五)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候选组织及个人名单;
  (六)公示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行为;
  (八)报告工作情况,并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次选聘不超过五名评审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贵阳高新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拟定相关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各申请组织和个人的评审结果;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十条(评审人员资格条件)贵阳高新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一条(推荐部门及职能)园区管理办公室、高新区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分别负责辖区申报贵阳高新质量奖的动员、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及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条件)组织申报贵阳高新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贵阳国家高新区规划面积范围内(新天园、金阳园、沙文园)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三年来主要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本区领先地位,对本区社会发展、产业升级及创新转型做出处于前列的贡献;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贵阳高新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污染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淘汰产品的;
  (二)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五)三年内获得过“贵阳高新质量奖”称号的。
  第十三条(个人申报条件)
  个人申报贵阳高新质量奖(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个人所属的组织三年内获得过“贵阳高新质量奖”的优先考虑。
  个人申报贵阳高新质量奖(高新工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工艺专长: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技高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施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掌握高超技能:所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体现领军作用:善于解决疑难杂症、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热心带教徒弟,积极培育、打造专业技能团队,善于向青年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乐于帮助并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四)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做出卓越贡献、取得重要成果,在高新区大数据产业、高端制造业、大健康产业、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等重要经济产业领域引领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评审标准)贵阳高新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对于管理特色鲜明、质量成效显著、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可予以加分;质量奖(个人)评审标准采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质量奖(个人)评审细则》;质量奖(高新工匠)评审标准采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质量奖(高新工匠)评审细则》。
  第十五条(标准修订)贵阳高新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评审得分)获得贵阳高新质量奖(组织)的单位,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五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评审程序)贵阳高新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公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文件、报纸、网站等形式公告当年贵阳高新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明确当年度评审的领域、对象、条件和要求。
  (二)申报。凡符合贵阳高新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园区管理办公室、高新区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和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对个人申报者的所属组织(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由评审专家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价报告并提出获奖单位建议名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报告及建议名单,按得分排序,提出贵阳高新质量奖候选名单。候选名单质量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各不超过4,质量奖(高新工匠)候选名单不超过15个。
  (七)审定公示。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候选人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推荐名单,上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八)批准公告。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表彰及经费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高新区管委会向获得贵阳高新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获奖的组织颁发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30万元。对质量奖(个人)获奖者颁发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6万元。对质量奖(高新工匠)获奖者颁发证书(标明获奖年度)和奖金人民币5万元。获奖单位及个人再次申报并获奖的,颁发证书,不再给予奖金奖励,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贵阳高新质量奖评审、管理、奖励、公告和宣传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区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称号使用)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标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一经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撤销条件)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评审委员会及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自取消荣誉称号之日起六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逾期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提出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贵阳高新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以实名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注明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保密廉洁)参与贵阳高新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贵阳高新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程序和评审人员管理规定,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反馈)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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